1.召開理監事會前七日,將開會通知副本寄縣市政府及縣市教師會。
2.會議記錄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報縣市政府備查(副本教師會留存)。
3.經費預、決算編列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度。
4.每年應做會員會籍清查,並將資料送縣市教師會存查。
5.理事長基本資料應於異動時隨會議記錄報縣市府備查(副本乙份給縣市教師會,請將理事長、總幹事及常務監事的E-mail帳號、聯絡電話一併送交縣市教師會)。
6.理事長應出席縣市教師會召開之會長會報;如不克參加,應改派其他代表參加。
7.每年應推派教師會代表三人(學校教師會會員以三十人為基數,每增加二十人得增派會員代表一名,每會至多以推派會員代表五名為限)參加縣市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。 |